|
当前位置:评选章程
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及建立创新型社会的精神,为了奖励在推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有较大贡献的产品、技术及组织和个人,调动广播电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广播电视设备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面向全国从事广播电视设备生产及科技开发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奖工作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成立评比工作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评奖办公室实施。
第四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五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六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授予在推动我国广播电视设备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有较大贡献的产品、技术及组织和个人:
(一)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较大成果的产品、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开发项目、企业、个人。
(二)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广播电视科技成果产品、技术和实施的企业和个人。
(三)采用新的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和实施的企业和个人。
(四)对推动科技创新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和组织管理者;
(五)在科技创新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按照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分为三等。
(一)第一等(大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广播电视设备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很大;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第二等(优秀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广播电视设备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第三等: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广播电视设备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较大;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分设科技创新产品一、二、三等奖;企业和个人奖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分别授予科技创新组织奖、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成就奖、科技创新新锐奖等称号。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范围的项目(已获得国家奖的项目除外)都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条 每个项目根据申报等级,按贡献大小排序填写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申报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分别不得超过10、8、5名。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奖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年度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时间,申报时必须填写《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定与授予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设立:
(一)评审委员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相关领导、广播电视科技专家、企业代表、广播电视用户代表、广电协会代表等组成。人员由评奖办公室提出建议,由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秘书长审定并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根据当年报奖的情况,评审委员会人员由评奖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专业情况,从相应的专家中聘请,报科技部和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的项目由评奖办公室审查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署名的书面意见(评奖办公室负责保密),逾期不再受理。
(二)初审推荐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以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须有2/3以上评委到会。
(三)评审结果在网上公布,任何单位、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奖办公室提交署名的书面意见(评奖办公室负责保密),逾期不再受理。
(四)评审结果和处理异议的意见由评奖办公室报送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秘书长审定,审定结果由秘书长签字发布并报科技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者由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颁发证书、奖状、奖金。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奖金通过协会会费和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获奖项目由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遵守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